音乐表演作为“二度创造”?
音乐的表演实践(Performance Practice)既是社会音乐生活的重要组成部分,也是音乐学研究的重要课题。相关此课题的研究可广泛涉及史学、美学、心理学、民俗学、教育学、乐器学等诸多领域。其中对表演实践的基础性理论问题的哲学反思(该课题在我国常被称做“表演美学”)有助于在深层上推进其他相关课题的研究。在表演美学所关注的众多基本理论问题中,表演实践的“本质意义”(音乐表演是什么?)是首先应当思索和追问的。
对于音乐表演实践的本质意义问题,国内学者已有正面论述,就笔者目前掌握的尚不算非常全面的资料来看,至少已有四份文献明确谈到了这个问题。其中共同认为:音乐表演艺术的本质在于“二度创造”或“再创造”①,另有许多文献(篇目太多,恕不一一列举),虽然没有直接把“二度创造”或“再创造”归为音乐表演艺术的本质,但使用了“作为‘二度创造(作)’的音乐表演”或“音乐表演作为‘二度创造(作)’或‘再创造(作)’”之类的提法。由此似乎可以说,我国的音乐学者目前已公认音乐表演的本质在于“二度创(作)”。
对于这一论断的理由(不少文献未作解释便直接使用了“作为二度创造(作)的音乐表演”之类的提法)可大致归为两条:
1、作为第一度创造结果的“乐谱”并不是成品,而只是一种记录乐思的符号,它有待于被表演者实现为有血有肉的音响。
2、乐谱符号只能反映“原始乐思”②的大致轮廓,在这一轮廓的提示下,表演者凭各自的资质、理念和悟性来进行从乐谱到音响的转化,这其中可能有超出作曲家想象之外的因素存在。
这些理由涉及了音乐表演实践的存在价值(要对乐谱的“半成品”状态作进一步的转化和实现),也部分地虑及了音乐表演实践的独立品格(它不仅是“执行音符”而是同时有所创造)。但笔者觉得,“再创造”或“二度创造(作)”的提法并没能揭示(至少不够充分)音乐表演实践的本质。《高级汉语词典》对“本质”一词的解释是:
1、事物中常在的不变的形体;
2、事物的根本性质;
3、哲学名词:某类事物区别于其他事物的基本特质③。再查三卷本《现代汉语辞海》所做的解释是:(名)哲学用语:指事物本身所固有的、决定事物性质、面貌和发展的根本性质,是事物固有的内部联系④。综合这两种解释,“本质”作为哲学用语时应具备以下三个含义:1、固(内)在不变的性质;2、区别于其他事物的特质;3、众多性质的根本。有了这个依据,我们便可以对“二度创造(作)”和“再创造”这两种提法进行检视,以考证其究竟是否能构成音乐表演实践的本质。
“二度创造”并非表演实践的本质
“二度创造(作)”实际上是“再创造”的另一种提法,其内在含义与“再创造”的说法相同。故而下文首先对“再创造”的提法解析如下:
1.“再创造”不是表演实践区别于其他实践的特有性质。比如:a.采风者对民间以非书面形式流传的歌曲和乐曲的搜集、甄别、归纳、记谱也具有“再创造”的性质;b.对既有音乐作品的改编、移植、续写、配器也具有“再创造”的性质;c.对音乐作品或音乐表演的分析、解释也可具有“再创造”的性质;d.还可以更退一步来说,“再创造”也不是音乐表演区别于其他表演(比如戏剧)的特有性质。音乐表演与戏剧表演都可能具有“再创造”的性质,所不同的乃是表演所呈现出的结果(详见下文)。
2.“再创造”也不是表演实践所固在不变的性质。因为:a.在“即席演奏”的情况下,所谓的“一度创造(作)”与“二度创造(作)”是叠一的, 此时,只存在“创造”而不存在“‘再’创造”;b.承认表演实践具备“创造”的可能性,并不等于说所有的音乐表演必然包含创造性。认为音乐表演就是“再创造”的这一论断容易造成价值评判的混乱。一般而言,说某某的表演具有“创造性”,这是一种积极的褒奖,当然我们也会听到另一种相反的评价:说某某的表演“平淡无奇,缺乏创意”。不容否认,确乎存在机械执行音符的表演实践——不考虑音与音之间的深层关系,不考虑结构布局的用意与张力,不考虑力度关系的内在有机性,不考虑表情记号的适宜度,等等。对于此类头脑简单的音乐表演,显然不能称为“再创造”(甚至会使“一度创造”打些折扣)。
3.“再创造”这一概括也不是表演实践的根本性质。顾名思义,无论“表”还是“演”,其基本的实质都是“呈现”。“呈现”并不等于“创造”。“呈现”的内容相当丰富,除了包含对乐谱所代表(或所暗示)的作品的音响化呈现外,还可以包括:a.对乐器性能(或歌者的嗓音质地)的呈现;b.对某种演奏(唱)风格的呈现;c.对表演者个人性(如台风、经验、体能、艺术观、综合修养等)的呈现,所谓的“再创造”(只)是针对“作品”而言的,但有些“呈现”其实与表演者所演奏(唱)的作品并无直接关联。因此不能说,聆听和评论音乐表演实践只是关注“作品”所被实现的状况,这样的话就忽略了许多真正属于“表演”的东西⑤。
其次是关于“二度创造”这一提法,这一提法的问题更大。理由是:“作为‘二度创造(作)’的音乐表演”这一论断非常片面,它仅对符合“作曲家—作品—文本”这一音乐生产范式的音乐文化体系有效,而对于属于“集体创作”和“即席创作”的音乐生产范式无效。这里的“集体创作”是指没有确定创作者的“无名氏”创作,比如民歌,它原本是以口头方式流传于民间的,经无数人反复传唱而形成一种或几种相对确定的曲调模式,而实际演唱的时候往往每次都不一样,每次都有新增的或改编的内容。对于这些民歌的演唱,显然已不能说它是“二度创造”,更可能的是,此时谈论它属于“几度创造”是没有意义的⑥。如果民间流传的乐曲经过了采风者的记谱和编创,那么针对此类文本的表演实际上已属第“三度”。而在另一种情况——“即席演奏”下,如上文所说,所谓的“一度”和“二度”创作实际是叠一的,并无硬性加以区分的必要。
音乐表演实践的本质究竟何在?
综上可见,“再创造”既不是音乐表演实践的独特性质,也(甚至)不是它的固在性质和根本性质,因而算不得音乐表演艺术(或者说“音乐表演实践”)的本质属性。那么究竟什么是它的本质属性呢?依笔者浅见,音乐表演实践的本质在于:表演者凭借自身的技能和感悟,针对非音响状态下的乐思所做的临场性音响呈现。对此界定可作如下几方面的解释:
1、音乐表演要凭借表演者各自的技能和感悟,由于其各自的修养不同,所以音乐表演的结果会有差异,这种差异既可表现为风格的不同,也可表现为价值的高低。
2、所谓“非音响状态下的乐思”,可以是既已存在的乐谱文本(文本当然是某种乐思的反映),也可以是口头流传的非书面式的乐思,还可以是表演者头脑中即兴(临时)产生的乐思。
3、“音响呈现”这一提法排除了经验丰富者(比如作曲家、分析家、指挥家)可以通过非凡的读谱能力和内心听觉来“想象”音响的做法,后者属于“想象式呈现”而非“音响式呈现”。
4、“临场性”这一提法排除了通过播放音频或视频文件来获得音响的呈现方式。
5、“针对……乐思”的这一提法意在说明“音响呈现”的依据,不是无所根据的胡乱表演,同时,“乐思”这个词也规定了音乐表演不同于其他表演(比如戏剧)的特质,它依赖的不是“脚本”而是“乐思”。
6、“音响”一词只说出了音乐表演所呈现的结果的最重要的材料内容,当然,可以争论,无论对于声乐(包含歌剧)表演还是器乐表演,音响都不是唯一的呈现物(比如还可以有神态、动作),但音响是最根本和最重要的材料,同时它也基本可以用来区别戏剧表演所呈现的最重要的结果——“语词”⑦。
7、由此,上述界定包含了音乐表演实践所固在不变的、区别于其他事物的、最根本的性质。
原载《人民音乐》2009年第01期