1996年8月,文物出版社出版了李纯一先生的《中国上古出土乐器综论》(以下简称《综论》)。李先生的这部著作,对我们了解、研究先秦音乐史,提供了极大方便。《综论》的资料丰富、全面、详实,充分体现了这部著作所特有的史料性;有史料、有说明、有分析,从而使该著作具有丰富的知识性;说明和分析浅显易懂,注解详尽,更使这部著作具备了很强的可读性。李纯一先生这部著作的这些优点,该是有目共睹的。李先生的著作既然是《综论》,当然就不能仅是资料的罗列,对这些资料进行整理、分析,就成了该书的任务。然而《综论》的分析恐怕亦有欠当之处。本文提出的异议,若有不当,敬请李纯一及各位方家先生赐教。
笔者与李先生分歧最多的乃是管乐器中以边棱音为激振源的一章。对考古发掘出的笛类乐器和律器的分析,笔者确实有不少看法是与专家们的意见相左的。笔者自少年时起就热衷于笛律,从学习演奏开始,接着是学习箫笛的制作,对箫笛制作与演奏中的音律问题进行了不懈地探索。笔者对专家们于笛律问题研究所得结论多有怀疑,因此从这一角度来说,本文并不只是同李纯一先生讨论。
李纯一先生在《综论》中,每当对一些专家的意见有异议时,就对该问题提出讨论。这种讨论对提倡学术争鸣,对音乐考古研究的深入,无疑是极有意义的。但是《综论》于“管乐器”一章,却未见李先生作只字的讨论;而涉及管乐器音乐声学(当然包括其中笛律这一重要分支)的问题似乎也正多。因此本人认为更有把问题提出来讨论的必要。
管乐器中首先介绍的是“哨”。李先生将这些“哨”分成“无孔管”、“有孔管”、“活塞孔管”三种类型。首先这些管究竟是否为先民所发明的乐器,笔者就颇多疑问;而那第三种“活塞孔管”,把他看作乐器,笔者以为这一判断就更多地具有猜测成分–因为它与该种“乐器”(实则是玩具)的发声原理是相悖的。
浙江余姚河姆渡出土的管状骨质器,专家们曾给它取名为“骨哨”、“骨笛”。其理由是因为这些骨质管类似今日的哨、笛之类的乐器;何况其中还有一部分尚能当笛、哨演奏的缘故。
关于这些管状的骨质器,在《中国乐器图志》(以下简称《图志》)中早已作了说明。专家们因为它们能“吹出简单的音调,与鸟鸣声相似”,而断定它们“可能(着重号为笔者所加,下同)是先民们利用骨哨发出的鸟鸣声诱捕各种飞禽的”?。我们也不难从这简单的说明中发现其中存在的疑点。
《综论》和《图志》都收拍了七支河姆渡“骨哨”图片。在这两组“骨哨”图片中,相同的只有两支,即《综论》中的第一和第五支。无论是《综论》还是《图志》,所选“骨哨”都考虑了典型性。正因为典型,我们才能知道这些“骨哨”所有的开孔样式。这些“骨哨”都是两端通洞的管,不仅可以当开管吹奏(尽管其中有一部分当开管吹奏很难),也可以当闭管吹奏,同时还可以分别从两端吹奏。但是从整体的样式来看,它确实更像今日俞逊发同志所搞的“口笛”。而我们若把它当作远古的“口笛”来演奏,其中确实有一些能奏出类似鸟鸣的声响。但是我们能否就此认定这些“骨哨”就是远古先民诱捕鸟儿的狩猎工具呢?这一推断貌似有理,其实不然。以下笔者打算谈谈对此问题的疑惑。
首先从这些禽骨管上所开的“音孔”来看,多数是中间孔大,两旁的孔小,确实颇似今日之口笛吹口居中的样式。今日所用的口笛虽短,可它的声学性质却相当复杂。这不仅是因为口笛吹低音时属于闭管乐器,吹高音时它又属于开管乐器,而在吹奏部分中间音时,它究竟该属于闭管音、还是开管音,笔者至今也悟不出这其中的道道来。更有甚者,口笛这一管乐器的声波图式,恐怕也是无法用现代物理学上的声波图式表示的?。撇开口笛上的这些音乐声学问题不论,再来看看这些所谓的“骨哨”同现代的口笛是否具有相同的性质。从《综论》所列的七支“骨哨”来看,除第5支的音孔与吹口成90度角而外,其余的第2至第7支,吹孔与音孔全在同一平面上。“骨哨”这般开挖音孔,明显地是不利于演奏的。先民为何把“骨哨”音孔都开挖在不利于演奏的部位,这是先民故作疑团,还是这些“骨哨”原先就不是乐器?再看《综论》图223中的第2和第7两支“骨哨”,音孔极近两端,这不仅不利于吹出较多的音,而第7支两端的音孔通洞(同一端开挖两个对穿的音孔),更是造成了吹奏的困难。从这一角度来说,起码这支骨管绝对不象是乐器。
其次,若因为今人能用这些骨管吹奏出鸟鸣般的声响,而断定它们是先民用来诱捕飞禽的狩猎工具,似乎也有不近情理的地方。尽管这些骨管中有一些能吹出鸟鸣声,可吹出的声响都是鸣禽的叫声。我们都知道,鸣禽的身体都比较小,先民何以化这么大的气力,去诱捕不足以果腹的鸣禽?其目的又安在?
此外,再从乐器发展的历史来看,先民首先发明的应该是易于演奏的乐器,如打击乐器,而不应该是这些演奏比较困难的吹奏乐器。这些骨管假若真的是先民的吹奏乐器,别说七千年、八千年,其历史越悠久,越是增添历史的谜团。
再就《综论》所附的第一支管来说,李纯一先生把他称“活塞孔管”。笔者知道,这是专家们的一致意见。专家们认为,“腔内插着一根禽肢骨,可能是充当改变音高的活塞”用的。实际上只要细想一下,就不难发现这一推断的猜测想象成分太多,切合实际的成分太少、太少。何也?以下略述一点根据。
今日所见这种样式的哨管,乃是由细竹管制成的直笛,在其下端加一活塞,吹奏时抽动活塞,就可以发出类似鸟鸣的声响。笔者儿时就爱玩此物,也常动手制作。实际上此物的制作也决不像《综论》所绘的那么简单。此物不仅吹奏端必须有一个塞子,塞子削去一部分,从而保证吹气能集中的喷射到发声孔的锐口边棱上而发声;活塞端也必须与管壁密合,否则吹不出鸟鸣声。从这一发声条件来看,《综论》图223-1绝对不具备这一发声条件。古人云:“差之毫厘,失之千里”,乃此之谓也。
李纯一先生在《综论》中还列出了这几支“骨哨”的“约算音高”。何谓“约算音高”?原来这“约算音高”,就是根据管的频律公式计算出来的约略音高。这儿又有个问题李先生未曾交代:既然这几支管已请人吹奏成声,何以不用吹奏音测频,而要用计算的约略音高?根据李先生在该书第357页注释所作说明中引用的两个公式来看,这“约算音高”是不可靠的。这不仅是因为无论是开管还是闭管,李先生所引用的声波速度不可信,而且无论是开管还是闭管,其管口校正量也是绝对不合实际的。关于管乐器的管口校正量,笔者在《黄钟正律析-兼议律管频率公式的物理量》?一文已作了初步讨论,而在《谈谈开管律管与闭管律管频率计算公式》?一文中,更着重地讨论了这个问题。
更有一点令人迷惑不解的是,既然这些“骨哨”、“骨笛”在我国南北都有发现,说明这类器物在先民的生活中并不是罕见之物;既然它们是笛的远祖,那又为什么都未曾传承下来,以至于距后世的笛的出现间断了数千年呢?诸如此类的问题甚多。基于以上分析,笔者认为,在这些问题未曾作出令人完全信服的解答之前,缓一步肯定它们是乐器为好,免得把后人的研究之路堵死。
以下打算对《综论》中所述律管问题谈一点看法。我国古代文献史籍,凡是涉及到音律的,都会述及律管,由此可见律管在古代音乐生活中的举足轻重之作用。因为它毕竟是确定黄钟及十二律音高的根据。但是古代律管的制作和使用情况,至今仍然是个难解的谜。在管乐器一节中,李纯一先生比较详细地介绍了古代余存和考古发掘出的律管之情况,我们从中便可以了解到我国对于律管的发掘与研究之详情。但是,对这些律管的研究,笔者也有一些不同的意见。
对于律管,笔者最有疑惑的是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的律管,以及上海博物馆藏存的新莽无射律(残)管。
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的一套竹制律管,计十二支。当年出土之后,经杨荫浏、李元庆、李纯一三位先生鉴定,认定这三支律管乃是明器。如今李纯一先生在《综论》中仍然坚持原先的观点,看来对这套律管并没有进行新的研究。从书中所列的数据来看,这些律管所发之音确实杂乱无章,断定其为明器似乎不该有什么疑义;但是细细揣想,又觉得其中尚有一些费解的地方,在此略述一二。
首先,古代律管原先就是用竹制作的,《吕氏春秋·古乐》就记载着伶伦削竹作律的事。既然古代的律管是用竹制作的,那又为什么用竹质律管明器为一号汉墓的墓主殉葬,而不选竹制作实用的律管殉葬呢?用竹制作竹质律管比用竹制作竹质律管明器究竟有多大难度?死者殉葬之物如此丰厚,难道就挑不出几支适合制作律管的竹管?不错,竽无簧,确实可以称作明器,那么我们能根据竽是明器而就此断定律管必是明器吗?
其次,从杨荫浏先生对我国音乐史的研究过程来看,杨先生起先是坚信我国是用律管定律的。由于律管研究长期未能获得突破,杨先生就对古代曾经使用过律管产生了怀疑。就在此时长沙马王堆一号汉墓出土了这套律管。这套律管的管长之间不符合三分损益关系,吹出的音高也不合三分损益关系,因此杨先生判断其为明器,似乎是有道理的。但是我们若再仔细思量,也必然会想到,管乐器(包括律管)都有管口校正,假若这些律管的长短都符合三分损益的关系,那么这套管径并无规律的律管必然不合律。如今这套律管的长短不合三分损益,而各管之间的音高同样也不符合三分损益律,看来断定它们是不合律的明器,似乎是无可辩驳的。可是笔者利用了那不可信的律管频率公式,对那标出音高的十一支律管的频率一一进行了验算,发现有的计算出的频率同实测频率相同,有的比计算出的高,有的则比计算出的低。这是什么缘故呢?究其原因,只能证明这些律管的两端内径,并不像测试者所说的那样“两端内径几乎相等”?。原来闭管律管的两端内径只要不同,分别从两端吹出的音高必不相等:吹管径大的一端,音就高;吹管径小的一端,音就低。这一事实充分说明这些律管的两端内径是不完全相等的。假若将这些律管的两端分别吹奏测频,然后再进行梳理,也许会有新的发现。1988年,上海博物馆馆长马承源先生赴长沙出差,笔者曾经请马馆长了解这套律管的保存情况,获知这套律管已不能吹奏。为今之计,只有彻底摸清律管的一般频率计算公式(非两端管径完全相同的特殊公式),根据专家们提供的这套律管的管长、一端内径、频率等数据,然后推算出另一端内径后再进行复制,依据这套可信的复制品重行研究,方可知其究竟。
此外就律管合不合律的问题,笔者也想谈一点很不成熟的意见。笔者认为,在进行律学研究时,不应该把律学的理论研究同律学的应用研究混为一谈。就律学的理论研究来说,三分损益律的纯五度为3:2,纯五度的音分值为701.95500086……(约数为702)音分。就乐器的实际应用来说,我们能把乐器的音(例如二胡的内外弦)定得那么准吗?实际上根本就不可能!就我国古代乐器所用的律制来说,尽管三分损益律为正统律制,但是应用这种律制的乐器,恐怕也只有古琴而已;笙,看来也只能算是“准”(逼近)三分损益律的乐器。至于笛、琵琶、阮等乐器,从《晋书·律历志》所载“荀勖笛律”来看,魏晋时期我国民间乃至宫廷,所用的就是被一些研究者称之为“七平均律”的律制。日本正仓院所藏我国唐代乐器的音律情况,就是最好的证明。正因为魏晋乃至隋唐的宫廷所用的不是三分损益律,所以西晋的荀勖才依三分损益律设计了符合三分损益律的十二支“泰始笛”;也正因为隋唐连宫廷所用的也不是三分损益律,所以为正雅乐,唐初的吕才就依据三分损益律设计并制作了一套十二支“与律谐契”的“尺八”。由于“泰始笛”和“尺八”不合当时所用的律制,故而都未能流传下来。三分损益律没有得到普遍运用,连宫廷音乐所用的都是俗乐的音律,那么用来定律的律管又怎么能十分严格地符合三分损益律呢?
此外《综论》还对上海博物馆马承源、潘建明《新莽无射律管对黄钟十二律研究的启示》作了收录和分析。马承源先生认定上海博物馆所藏新莽无射律残管是实用律管,这一认识是完全正确的。但是马先生在复制一套新莽律管时,将这支无射律管经过万能电子显微镜测算的0.5771公分内径,作为夹钟至应钟9支律管的共同内径,而将0.693公分作为黄钟至太蔟三支律管的内径,这一做法就未必恰当。尽管马馆长如此处理,乃是因为有其难处的缘故。笔者知道,计量学家通过研究认定,新莽尺就是刘歆尺,也叫晋前尺,每尺折合公制为23.08864公分。黄钟正律管的内径为三分,折合公制就应该是0.693公分。若刘歆所制的这套律管为同径,那么无射管的内径便应该是0.693公分;若刘歆所制的为异径管,各管内径理当选定为三分损益关系?,那么无射管的内径便应该是0.385公分,也不应该是0.5771公分。出于这一考虑,马馆长在复制这套律管时,才分别选定了0.693公分和0.5771公分作这套律管的内径。细想一下马馆长如此折中、迁就的做法,似乎“圆满地”解决了律管复制过程中选定内径的困难,但是却难避免“削足适履”之嫌。
那么应该如何看待这无射管的0.5771公分内径呢?笔者有一大胆的设想,那就是能否认定这0.5771公分的内径就是同径的黄钟十二律管所共有的内径?笔者的这一设想也许被认作荒唐。因为刘歆尺折合公制为23.08864公分,而不是0.5771公分换算成的19.24公分;何况遗存和考古发掘出的新莽度量,每尺折合成公制也确实是23公分左右??可是笔者的荒唐猜想,也确实有其荒唐的理由。其原因有二。以下略述其概。
公元274年(西晋泰始十年),为了正雅乐,中书监荀勖公布了笛律(即荀勖笛律)。据《宋书·律志序》载,“荀勖笛律”规定了十二支符合三分损益法十二律吕之泰始笛的制作尺寸。在对荀勖笛律进行讨论时,协律中郎将列和曾就大吕笛的制作尺寸发表意见。列和说:“太乐东厢长笛,正声已长四尺二寸。令当复取其下征之声,于法,声浊者笛当长,计其尺寸乃五尺有余。和昔作之,不可吹也”。从列和的话中可知,原先的太乐东厢长笛,其长虽然已达四尺二寸,还是可吹的,只是再长(五尺余)就不可吹了。据此,让我们现在再来看看十二支泰始笛。十二支泰始笛中最长的是蕤宾笛,其长三尺九寸九分五,比四尺二寸短,照理应该是可吹的了。那么这蕤宾笛究竟可不可吹?请看以下事实。
按照晋尺就是晋前尺,也就是刘歆尺的说法,一尺折合公制为23.08864公分。那么,十二支泰始笛中的黄钟笛长为65.67公分,最短的仲吕笛也长达49.26公分,而最长的蕤宾笛竟然长达92.25公分!这蕤宾笛该如何吹?
对于以上所列的数据,恐怕不能给人以明晰的印象,以下笔者打算用比较具体的实例来加以说明。对于上面所列几支泰始笛的长度,不妨同今日所用箫笛的长度作点比较。今日的曲笛,筒音规定为a1(频率应该是440Hz) ,洞箫的音高比曲笛低四度,筒音规定为d1(频率为293.66Hz)。洞箫的有效管长(从吹孔到调音孔长)约为52公分。这一长度比十二支泰始笛中最短的仲吕笛稍长,与长度倒数第二支的姑洗笛相当(按以上尺度推算,应为51.89公分)。今日长度为60公分的琴箫(筒音为c1,频率为261.63Hz),一般已认为孔距太大,音孔不易按严,可琴箫毕竟比黄钟笛还要短6公分哩!一般吹笛的人,吹奏琴箫已感到吃力。笔者在研究“荀勖笛律”并对“泰始笛”进行复制研究时,对“泰始笛”复制了多支,觉得吹奏黄钟笛已不十分轻松。
那么蕤宾笛究竟能不能用来演奏?对于蕤宾笛,笔者认为完全没有必要耗费精力依照这种尺度进行复制;只要对蕤宾笛的音孔距离作点分析,就可认定这支笛不可吹了。假若晋尺每尺折合公制为23.08864公分,那么蕤宾笛全长就应该是92.25公分,第四孔的变宫至第六孔的商孔(后出孔),其间距应该是9.59公分,第一孔的变征至第三孔的羽,其间距便应该是13.43公分。蕤宾笛的这样长度与音孔间距,恐怕演奏者身长不在二米以上,将无法按严这些音孔,就更别说用它来演奏了。那么列和所说的“太乐东厢长笛,正声已长四尺二寸”尚可用来演奏,乃是虚浮之辞?抑或古人真的都是身长八尺或丈二?看来都绝不可能。问题出在哪儿呢?笔者认为答案只能是:晋尺短于23.08864公分!
如果我们退一步作如下假设:晋律尺与新莽律尺无异,而新莽始建国元年制作的律管,其内径三分就是0.5771公分;依此为根据进行推算,那么一尺就应该是19.24公分。假若我们再以此尺度为根据对“泰始笛”进行制作,那么十二支泰始笛中最短的仲吕笛,其长只有41.05公分,而最长的蕤宾笛,其长为76.87公分。这儿应该引起我们注意的是,仲吕笛的长度,竟与日本正仓院所藏我国唐代遗存下来的八支尺八的长度相近,而最长的蕤宾笛也勉强可吹。难道这仅仅是巧合吗?
当然,如此推测不近情理之处便是,新莽遗存和出土的度量器具的尺寸,折合公制一尺都不是19.24公分。那么我们能不能作如下的猜想,历代的度量衡器都有变动,而制定律管的律度在汉魏之前并没有多少变动呢?因此这0.5771公分就是新莽律管内径的三分?